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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律之剑,尽守护之责丨我所律师董杰、王永胜获赠锦旗

2019-08-07

近日,刚刚拿到缓刑判决不久的张某某及其家人专程从Y县赶来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将一面书有“法律的守护神,百姓的好律师”的锦旗赠予我所律师董杰、王永胜,并再三向我所及两位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事情还要从张某某涉嫌失火罪说起。张某某系Y县L乡某村人,因涉嫌失火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在一审中,该县人民法院委托县司法局对张某某的一贯表现进行了调查评估。后经县司法局局务会议定,认为“不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该调查结果,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某犯失火罪,给予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我所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董杰、王永胜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张某某沟通并仔细查阅案卷,认为本案存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问题。而且,乡司法所受到Y县司法局指派后,虽然对张某某的一贯表现进行了走访调查,但由于走访调查的对象不全面,故而得出了尚不能够全面反映张某某所在村大部分村民真实意思表示的失实结论( 如“邻里关系一般”“性格孤僻”“有多次点火的不法行为,但拒不承认”等等 )。

鉴于此,辩护律师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涉嫌失火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问题,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就本案客观事实、在案证据、有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的问题,多次反复进行沟通。而且还根据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二审应当开庭的律师意见。承办法官对律师提出的意见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作出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决定。显而易见,无论从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采信证据以及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说,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而且从一定意义上也为本案依法改判提供了可能。

其次,就本案一审中调查评估结论不真实的情况,辩护律师通过电话和当面沟通的方式,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合议庭递交《关于重新委托调查的申请书》。承办法官充分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经与公诉人沟通后,依法重新委托Y县司法局进行了调查评估,最终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再次,二审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根据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客观行为和其本人患有严重高血压病的客观事实,依法全面进行举证,经公诉人质证后,法庭依法予以认定。

在二审中,辩护律师为依法捍卫张某某的合法利益,与承办法官、公诉人以及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以及递交的多份律师意见,委托人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将张某某无罪释放,但是却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其他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某进行改判,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经过二审审理,张某某及其家人感慨万千,为辩护律师高度负责、锲而不舍的辛勤付出所感动,为辩护律师精湛、专业的法律技能所折服,故而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专程赶到律所为辩护律师送上锦旗,以此表达他们诚挚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