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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杨某平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2025-03-20
杨某平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承办律师】徐成厚、张瑾
【涉嫌罪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郭某某、杨某平、贾某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生产经营没有标签的中药材种子,销售后给种植户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斌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某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农业技术咨询意见书的技术咨询意见:经评估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斌2021年、2022年在万全区种植中药材的农业损失为936000元。在万全区种植中药材造成损失的紫苏种子,系2022年4月李某某联系郭某某,而后郭某某联系贾某某,最后贾某某联系委托人杨某平购进的,并且侦查发现本案的涉案种子外包装均无标签。   
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建议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杨某平做出不予起诉的律师意见》以及《建议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杨某平做出不予起诉的补充律师意见》。检察院经审查律师意见,对杨某平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杨某平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不予起诉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平具有以非紫苏种子冒充紫苏种子出售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对杨某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入选理由】
本案存在两个亮点:一是杨某某在被检察院机关决定逮捕后,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又说服检察机关对杨某某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杨某某提前恢复人身自由,实属不易;二是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案件通常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公安机关依据鉴定认定的损失金额为936000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认定,如果杨某某构成犯罪,将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然而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和坚持无罪辩护,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杨某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案结事了,杨某某不但恢复人生自由,而且不会因此事留下任何案底或者影响子孙后代,案件效果极好,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体现了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