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丨陈某玩忽职守案
1997-10-09
陈某玩忽职守案
【承办律师】杨力
【涉嫌罪名】玩忽职守罪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
1994 年 7 月 28 日,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等六人犯玩忽职守罪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某地区环境监测站因扩建,使用在其院内暂属于某地区行署 科委钴 60 辐射室地址。被告人白某于 1991 年 4 月至 5 月间,在未通知科委的 情况下,委托某省放射性环境管理站迁钴源。该站接受委托后,被告人陈某、 李某又联系了被告人韩某、卜某倒装。1991 年 6 月 20 日上列被告人在白某主 持下在某地区环境监测站召开了迁源论证会。会上被告人贺某凭记忆提供了不 准确的数目、数据,对此无人提出疑异,定于 6 月 25 日倒装钴源。6 月 25 日 因钴 60 辐射室井水、井壁既脏又浑不能操作,由被告人贺某清洗,将未化验 的井水排放。6 月 26 日开始倒装钴源,被告人陈某、李某负责现场监督、监 测,被告人贺某等人协助吊装工作,被告人韩某负责倒装操作, 卜某协助倒装。 因从不锈钢管中倒出的钴源数与被告人贺某提供的数目不一致且有一只颜色发 暗,被告人韩某、卜某、贺某等人认为是一只假源。陈、卜二人未进行监测, 未作记录,被告人韩某将五只颜色发亮的钴源装入铅罐,而未将颜色发暗的源 装入铅罐。7 月 4 日,某地区环境监测站与省放射性环境管理站办理了送贮、 收贮手续。被告人陈某、李某、韩某只对院内和钴 60 辐射室进行了测试,而 未对钴源井抽干水测试。后被告人陈某告知白某,没问题,该干什么干什么。
钴源迁走后,被告人贺某擅自将钴 60 辐射室移交于某地区环境监测站,被告 人陈某、李某也未对当时提取的钴源井水化验。被告人白某在未进一步了解钴 源退役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于 1991 年 8 月 28 日与某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环 境监测拆除施工协议》,包括钴 60 辐射室的拆除。1992 年 10 月本市民工张 某在已爆破的钴 60 辐射室原址劳动时,将从井内清出的发暗的钴源拾起装走, 致使一百四十一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其中三人死亡的特大事故。……六被 告人在迁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构成玩忽职 守罪。
1994 年 11 月 28 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 规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经过审理,于 1997 年 5 月 8 日作出判决书,否定了起诉书玩忽 职守罪的指控,认定陈某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宣判后,陈某再次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1997 年 10 月 9 日,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白某、韩某、卜某、李某, 在未见到有关资料和辐射防护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接受倒装委托; 在对倒装过程中发现实有钴 60 放射源与事先提供的数量不符时,相关人员未引起警惕和重视,没有深究原因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送贮钴 60 放射源不彻 底的隐患,亦没有负责任,但构不成犯罪。上诉人均参与了钴 60 放射源的倒装和收贮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肇事钴60放射源的丢失,发生在这次倒装收贮阶段,终审判决陈某无罪。
【律师评析】
本案从事故发生后,始终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务院领导、国家环保局、 卫生部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批示,要求严格依法办案,国际原子能机 构也多次提出来华考察。国内外许多新闻机构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有的报纸 还连续发了内参。可见此案重大,关乎国家形象和声誉,关乎对科技和科技人 员的政策,关乎法律的公正,关乎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维护,一旦处理失 当,将可能带来不良国际影响,并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陈某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为我国国防工业和环保事业奋斗拼搏了30 多年,多次获得国家、军队和省内科技奖,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 员,是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在收贮废源中与他人一道承担着被放射性辐射的 危险,认真工作,忠于职守,噩运降临后失去人身自由三年之久,无论是事业 上、家庭上、还是自己的职称、职务上都因此受到影响, 特别是身心伤害更深。 尽管如此,陈某一方面坚持无罪辩护不动摇,一方面坚持科研不放弃,就在含 冤申辩的日子里,陈某又一次获得国家科技二等奖,为省里环保事业作出了新 的贡献。
案件历时三年之久,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再二审四个阶段, 代理律师一如既往执着地为被告人陈某担任辩护人,并四次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最终这一时间长、审级多、影响大、技术性强、举世关注的错案,终于得到纠 正。在得到无罪判决的那一刻,无论是陈某还是辩护律师,心情都是难以平静 的。这份辩护、这个结果是经得住历史考验的,是经得住科学论证的,是经得 住法律推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