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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夏某、丁某某与B公司、冯某某代位权纠纷案

2025-03-03
夏某、丁某某与B公司、冯某某代位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李飞、罗潇、张晓芳、邓佳轩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夏某、丁某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日,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包A公司12万吨冷库及配套项目。
2014年2月19日,B公司作为发包方,冯某某作为承包方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某为项目工程的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履约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实施“自主经营,风险抵押,上缴包干,自负盈亏”的承包原则,工程总价扣除上缴和罚款后,项目所创利润由冯某某负责分配,发生亏损由冯某某负责全额赔偿。
同日,冯某某、付某某与夏某签署《工程合作承包协议书》,约定冯某某、付某某、夏某联合承包A公司12万吨冷库及配套项目。《工程合作承包协议书》签订后,夏某、丁某某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项目保证金2320万元以及业务周转金380万元,总计2700万元。
2015年4月23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合同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生效后90日历天内由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返还。
2017年6月19日,冯某某与夏某、丁某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冯某某落实2017年6月30日之前安排夏某、丁某某进场施工,如无法落实,则由冯某某将2700万元及利息(按年10%计算)于2017年7月10日前归还。
因未按照约定归还2700万元及利息,夏某、丁某某以B公司、冯某某为被告,请求B公司与冯某某共同给付27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冯某某向丁某某、夏某支付27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判决生效后,夏某、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未发现夏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夏某、丁某某以B公司为被告,冯某某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向夏某、丁某某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夏某、丁某某返还2700万元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冯某某与B公司就内部承包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尚未确定,尚无证据证明内部承包合同涉案工程办理了结算,故驳回了夏某、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某、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B公司向夏某、丁某某支付1700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到何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合同、法律关系。承办律师层层剥茧,多次讨论。在拿到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回款项的情况下,承办律师没有放弃,继续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同类型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参考意义。本案审判结果好、社会效果好,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